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居民身份证号码3504251987********,户籍所在地、住所: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三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0日凌晨3时左右,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的车牌号闽****的小车由大田开往三明方向,行驶至306国道三明市三元区中村乡筠竹路段,因林某某驾驶的车牌号闽****半挂车违规超车发生相刮。民警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发现廖某甲疑似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对其吹气酒精测试,结果为253mg/100ml,于是将廖某甲带至三明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甲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甲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到案经过、毒品检测样本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酒安7000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单、当事人血样登记表、血样提取相片、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调查笔录、现场相片、车辆相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2.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甲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福明
邱烈明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家中(联系电话:18259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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