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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妨害公务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1975********,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农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6月22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雷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雷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8时许,雷州市公安局**派出所所长陈某甲带领民警在**镇**村被告人廖某甲家中依法传唤涉嫌吸毒人员廖某甲时,廖某甲用头撞墙相威胁的方式极力反抗并推拉、抗拒抓捕,同时廖某甲的父亲廖某乙(另案处理)、母亲梁某某、妻子陈某乙及儿子廖某丙(另案处理)等人也极力阻挠民警带走廖某甲,廖某丙关掉家里的照明灯并抱住廖某甲不给民警带走廖某甲,梁某某和陈某乙用手推拉执法民警,廖某乙先是抱住民警不让民警把廖某甲带走,随后又关起其家院子的大门并锁住大门且用手握住大门开关柄,把**派出所同志关在其家的院子内,不让民警把廖某甲带出大门,整个传唤过程一直遭到廖某甲家属等人极力阻扰持续半个多小时,出于安全考虑**派出所同志被迫现场放弃对廖某甲的传唤才得以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甲的人口信息材料、到案经过、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液检测板检测结果等书证;2.证人林某某、陈某丙的证言及陈某甲、麦万里的自述材料;3.被告人廖某甲及同案人廖某丙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5.执法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用头撞墙相威胁的方式极力反抗、抗拒抓捕,妨碍公安机关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光华

(院印)

2020年5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被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光碟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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