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二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廖礼庆,男,1984年**月**日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户籍所在福建省福州市连江县**镇**村**号号,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镇**村**路**号。因犯强奸罪,于2014年9月15日被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8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礼庆涉嫌危险驾驶、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6日20时32分许,被告人廖礼庆饮酒后驾驶车牌号闽******的小型轿车沿福州市仓山区南二环路北侧辅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北园村附近路段时,车头右侧碰撞上沿该路段右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的被害熊某某民驾驶的车牌号为晋安*****的两轮电动车的车尾,造熊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廖礼庆驾驶车辆逃离现场,后乘坐摩的返回现场查看,被民警查获。期间,被告人廖礼庆醉酒拒不配合民警刘某某、潘某某的执法,并用手将民警刘某某右手背抓伤,将民警潘某某右小指打伤。民警将被告人廖礼庆制服并带上车牌号闽*****警警车后,其仍拒不配合,并将警车右后座车窗玻璃砸碎。经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廖礼庆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为180.44mg/100mL;被害人熊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民警刘某某、潘某某的伤情未达轻微伤;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坏警车的直接损失价格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廖礼庆于2020年5月7日已赔偿被害人熊某某,并取得其谅解,同日亦取得民警刘某某、潘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道路属性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抽血照片、身份信息、户籍证明、违法人员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释放证明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谅解书、监控截图照片、受损警车照片、处警情况说明、勤务安排表及工作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廖礼庆的供述;5.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辨认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礼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礼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离现场,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礼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礼庆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廖礼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礼庆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廖礼庆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决被告人廖礼庆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因妨害公务罪,建议判决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建议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傅桢桢
检察官助理:李芳芳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廖礼庆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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