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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弓某贩卖毒品案)_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弓某,男,********日出生,中专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7********2718,汉族,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组,现住白水县******组,农民。2014年10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9年9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白水县看守所。

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弓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5日,被告人弓某以35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冰毒一包;吸毒人员白某将购买的冰毒,在白水县****小区**号楼*单元***室,伙同王某、高某、吕某等人共同吸食;2019年8月21日、8月22日,被告人弓某又以4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白某贩卖冰毒两次共计两包。据被告人弓某供述,其手中的冰毒均是从“大姐”手中购买后,他从中谋取差价获利。被告人弓某对自己三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弓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吕某、王某、高某、白某的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笔录;以及相关书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弓某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涉嫌贩卖毒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梓伊

(院印)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弓某现在白水县看守所羁押。

2.案卷材料贰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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