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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俊杰妨害公务案)_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张俊杰,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平江县人,住平江县**镇**村**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20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又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5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俊杰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5日,平江县公安局天岳派出所民警接到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该案现已判决)的举报,遂对方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过调查。经平江县公安局查明:方某某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张俊杰、姜某某、王某某等人吸食毒品冰毒。2018年11月16日0时许,天岳派出所民警李某某带领协警张某某到平江县天岳开发区时尚宾馆后面的二楼“姐妹休闲”房间里依法传唤吸毒人员张俊杰、姜某某、王某某接受调查。在二楼202房间,被告人张俊杰、姜某某(已判刑)拒不接受传唤并趁机逃跑。其中被告人张俊杰趁民警在制止姜某某时,冲到门口与姜某某一起拉门,协警张某某在阻拦两人时遭到被告人张俊杰的殴打;被告人张俊杰、姜某某在合力打开房门的同时,将民警李某某和协警张某某的手撞伤,后被告人张俊杰逃脱。经岳阳市汉昌司法鉴定所鉴定,民警李某某和协警张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俊杰与姜某某共同赔偿了民警李某某、协警张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张俊杰主动向平江县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和解协议书、领条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王某某、吴某某、张某某、姜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俊杰的供述与辩解;

4.伤情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图、照。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俊杰明知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而使用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并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俊杰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张俊杰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属累犯,还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俊杰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损失,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和第一百七十四条,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钟池海

代理检察员:余娟娟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俊杰现羁押在平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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