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再忘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9月期间,在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便利店内,被告人张再忘使用从**租车公司租来的汽车,以抵押给被害人崔某某为由诈骗人民币1536975元(其中2018年9月3日以抵押蒙A*****号黑色雅阁车为由诈骗王某某3万元,已由被害人崔某某退还王某某)。
2.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张再忘谎称自己的名字叫张春,工作是做抵押车和代还信用卡,工作单位地址是呼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便利店,以抵押车发放贷款手头钱不够,并承诺高额利息为由诈骗被害人薛某某38400元。
3.2018年8月6日至9月8日期间,被告人张再忘谎称自己的名字叫张春,工作是做抵押车和代还信用卡,工作单位地址是呼市赛罕区东影南路**便利店,以抵押车发放贷款并承诺高额利息为由诈骗被害人常某某21500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转账凭证及银行流水单、车辆照片截图、营业执照及租车合同、车辆信息、机动车户主查询、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再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再忘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59687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再忘有期徒刑十三年至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韩丽娜
附:1.被告人张再忘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和证据目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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