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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乙、房某乙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48号

 

被告单位**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5634********,单位地址安徽滁州**区**路22**号,法定代表人张某甲。

诉讼代表人徐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76********,系*甲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单位天长市**铂铑材料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67894********,单位地址安徽安徽省天长市**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诉讼代表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401231984********,系*乙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单位**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下称“*丙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006********,单位地址上海市**区**镇**路**号**幢,法定代表人张某乙。

诉讼代表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系*丙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人张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5********,汉族,初中文化,*乙公司和*甲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路**酒店对面综合楼**室。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下称“*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5801********,单位地址天长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房某甲。

诉讼代表人房某甲,男,汉族, 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811982********,系*丁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房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7********,汉族,初中文化,*丁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苑**楼**室。被告人房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成都市**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戊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单位地址成都市**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311972********,系*戊公司业务员。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江苏省金湖县人,身份证号码3208311972********,汉族,高中文化,系*戊公司实际经营人,住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区**路**号**栋**室)。被告人万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安徽**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己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单位地址天长市**镇工业区**号,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诉讼代表人陆某某,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系*己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70********,汉族,大专文化,系*己公司和安徽*庚仪表电缆有限公司(下称“*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路**号)。被告人胡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安徽**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下称“*辛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058********,单位地址天长市**路**号,法定代表人仲某某。

诉讼代表人仲某某,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6******** ,系*辛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杨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74********,汉族,初中文化,系*辛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5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安徽**特种线缆有限公司(下称“*壬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1726********,单位地址安徽天长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丙。

诉讼代表人杨某丁,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9********,系*壬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人杨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4********,汉族,高中文化,系*壬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街**号)。被告人杨某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辛公司、*壬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以被告人张某乙、房某乙、万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7年6月间,被告人张某乙利用其所经营3家公司即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业务公司即被告单位*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辛公司、*壬公司等,存在部分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丁公司、*戊公司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9份,价税合计22902649.48元,税额3327735.39元;其中虚开60份,价税合计12967291.43元,税额1884136.39元,分别被*丁公司、*戊公司等用于抵扣税款。被告人张某乙要求开票的被告单位等将开票金额通过现金汇入到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银行账户内,张某乙负责审批后,由章某某(另案处理)按照开票金额的8%至9%核算开票费用,扣除后再把剩余资金通过张某乙个人银行卡,再返还给上述被告单位等。具体事实:

1.2015年4月至2017年4月,被告单位*丁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房某乙,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乙公司、*甲公司、*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1份,价税合计5277357.98元,税额累计766795.63元;其中虚开22份,价税合计3255957.98元,税额473087.94元,被*丁公司及房某乙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473087.94元。案发后,被告单位*丁公司已补缴税款。

2.2017年1月至6月间,被告单位*戊公司及其实际经营人被告人万某某,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7612035 元,税额1106022.17元;其中虚开3份,价税合计2924485元,税额424925.17元,被*戊公司及万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424925.1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戊公司已补缴税款。

3.2016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己公司和*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胡某某,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乙公司、*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价税合计2162763.3元,税额累计306664.19元,被*己公司、*庚公司及胡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06664.19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己公司和*庚公司已补缴税款。

4.2016年6至2017年3月,被告单位*辛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乙,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乙公司、*丙公司开具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645520元,税款384391.81元;其中虚开11份,价税合计1999075元,税额290463.9元,被*辛公司及杨某乙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290463.9元。案发后,被告单位*辛公司已补缴税款。

5.2016年8月至11月,被告单位*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丙,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被告单位*甲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1169775.42元,税额累计169967.37元,被*壬公司及杨某丙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169967.37元。案发后,被告单位*壬公司已补缴税款。

6.2016年1月间,安徽**电气有限公司(下称“*癸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557500元,税额累计81004.26元,被*癸公司及柯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81004.26元。案发后,*癸公司已补缴税款。

7.2016年11月至2017年6月,上海**自动化仪表有限

公司(下称“*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价税合计1746990元,税额累计253836.14元;其中虚开的2份是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虚开,价税合计437320元,税额63542.22元,被*子公司及陈某某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63542.22元。案发后,*子公司已补缴税款。

8.2016年2月至2017年6月间,赵某某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介绍南京**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丑公司”)从*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92972.5元,税额42568.65元;其中虚开1份,价税合计92960元,税额13507.01元,被*丑公司用于抵扣税款,致国家税款流失13507.01元。案发后,*丑公司已补缴税款。 

9.2016年3月至2017年4月,安徽**仪表有限公司(下

称“*寅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潘某甲(均另案处理),在有部分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从*乙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价税合计429332.2元,税额累计62381.6元;其中1份含真实货物交易的税款1407.27元,虚开税款60974.33元,被*寅公司及潘某甲用于抵扣税款,导致国家税款流失60974.33元。案发后,*寅公司已补缴税款。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乙、房某乙、万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退赃情况、市场管理监督部门提供的相关书证、国家税务部门提供的相关书证、金融机构提供的相关书证和涉案公司企业提供的相关书证及补缴税款的情况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柯某某、赵某某、潘某甲、陈某某、潘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袁某某、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乙、房某乙、万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书: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5.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己公司、*辛公司、*壬公司、被告人张某乙、房某乙、万某某、胡某某、杨某乙、杨某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被告单位*甲公司、被告人张某乙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

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费允勤

检察官助理:徐辅红

 2020年6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乙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路**酒店对面综合楼**室候审;被告人房某乙现在安徽省天长市**苑**号楼**室候审;被告人万某某现在江苏省金湖县**镇**村**组**号候审;被告人胡某某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室候审;被告人杨某乙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幢**单元**室候审;被告人杨某丙现在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综合楼**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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