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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周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二部刑诉〔2020〕1136号

被告单位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MA********,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路街办事处**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周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31966*********,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2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户籍地为武汉市东西湖区**路街办事处**栋**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被告人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监事,户籍地为武汉市黄陂区**镇**村**湾**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武汉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5刑事拘留;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2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于当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决定对张某某、周某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分案审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8月21日、2020年10月1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分别于2020年7月2日、2020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0月,被告单位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偷逃税款,由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具体经手,经由中间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通过虚设合同支付票面金额手续费的方式接受段明飞等人(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武汉**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6份,价税合计8001140元,其中税款920485.2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税务部门申报并抵扣了税款。

案发后,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人民币920485.20元,缴纳滞纳金56253.7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情况说明、党员身份证明、微信聊天截图、企业登记信息、购销合同、记账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完税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武汉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规定,接受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周某乙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的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零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莹

检察官助理:李璐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周某甲,联系方式1592620****;被告人张某某、周某乙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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