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19〕52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65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6********385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颍上县人,住颍上县**镇**安置区**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需要补充证据,于同年10月22日退回颍上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1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晚上,在颍上县**镇**安置区**号楼**室,被害人刘某某和其朋友吴某某等人在朱某某家喝酒吃饭至6月1日凌晨。后刘某某下楼骑朋友吴某某的二轮电瓶车准备回家,小区保安被告人张某某怀疑刘某某是小偷将其带往保安室询问。双方在保安室发生口角,张某某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刘某某反抗,后张某某伙同小区居民被告人官某某、李某某(另案处理)用保安室里的橡皮棍对刘某某实施殴打。其间刘某某逃出保安室到小区**超市门口,张某某、官某某、李某某撵出保安室,三人在超市门口继续对刘某某实施殴打,造成刘某某全身多处受伤。经颍上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全身多处挫伤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谢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官某某供述与辩解;
5.颍上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官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青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官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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