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86年10****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鄂州市**镇**。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2241986********,汉族,专科文化,系武汉*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严某某,男,1989年10月3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葛店镇开发区**社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乙,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8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0月23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1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罗田县公安局执行,同年9月24日被罗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徐某乙、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决定将本案退回罗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罗田县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被告人张某甲注册成立武汉*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代办以及直接进行*乙公司的股权转让业务,张某乙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严某某系公司挂名股东,主要负责公司外勤业务。2018年3月,被告人程某某进入公司,主要负责申报*乙公司的资料,联系刻章、制证。
2011年,被告人徐某甲注册成立武汉*丙有限公司,主要从事代办公司设立的登记、注册等业务,*丙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被告人徐某甲因业务联系与被告人张某甲相识,二人为更好的开展业务获取大额利润,口头约定合作,投入、利益平分。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单独或共同参与,先后采取联系武汉*丁有限公司等5家建筑企业,或者借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成立湖北**有限公司等24家空壳*乙公司的方式,由被告人严某某、程某某参与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联系被告人徐某乙伪造印章以及委托他人伪造工程师证件,利用伪造的13枚“武汉市**社会保险管理处登记核定科”等事业单位印章,为29家企业制作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表等资料,代办《建筑企业资质证书》进行资质升级,或者转让资质升级后的空壳公司,从中获利,收取代办费用、转让费用共计807.79万元。其中,张某甲从中非法获利589.18万元,徐某甲从中非法获利204.61万元,严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4万元,徐某乙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50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主动退还违法所得150万元,被告人徐某乙主动退还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缴款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廖某某、江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徐某乙、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徐某乙、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程某某非法制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乙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丹
检察官助理:瞿晓漫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徐某甲、严某某、徐某乙、程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5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