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四部刑诉〔2020〕76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江苏**集团总厂**车间操作工,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镇**村**条**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2月29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92********,汉族,初中文化,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张家港市**镇**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经张家港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在张家港市**镇江苏**集团**厂**车间内,对其负责的2#卷取机维修现场违反检维修作业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未先到岗位填写《临时性故障检修跟踪表》,作业前未安排人员对2#卷取机的保险插销进行检查,未对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确认,直接安排樊某某(男,殁年39岁)和朱某某进行2#卷取机助卷臂轴承座螺栓紧固作业。被告人张某某在上述车间内,未认真听取维修工人准备维修2#卷取机的通报,未仔细查看检修牌,将2#卷取机操作模式从自动切换至手动后,手动操作卷取辊回收,将正准备紧固螺栓的樊某某夹在助卷辊万向轴与支撑箱之间,后樊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案发后,樊某某近亲属已获经济赔偿。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5月13日主动向张家港市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8月25日分别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书、事故调查报告、死亡赔偿协议书等;
2.证人朱某某、陈某某、师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检验报告;
5.张家港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1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均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扬琴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张某某、李某某各自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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