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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杨某乙等贩卖毒品案)_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1********,苗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村**,捕前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2012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云南省红河哈尼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9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2********,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村**,捕前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白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04199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辽阳市人,捕前住辽阳市文圣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10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15年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宏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村**,捕前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2********,壮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街道**,捕前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321991********,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瑶族自治县**镇**,捕前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灯塔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灯塔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灯塔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白某某、吴某乙、张某某、杨某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2019年12月29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快递向被告人白某某邮寄20粒麻古,白某某通过网络向吴某甲支付500元人民币。

2、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通过快递向被告人白某某邮寄200粒麻古,白某某通过网络向吴某甲支付3000元人民币。

3、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吴某甲再次通过快递向被告人白某某邮寄1000粒麻古,白某某通过网络向吴某甲支付1.5万元人民币。

4、2019年6月初被告人吴某甲同被告人白某某商议到辽阳市共同面谈贩卖毒品事宜,吴某甲随后安排被告人吴某乙、张某某、杨某乙待其同白某某商议好之后将麻古从云南驾车送至辽阳市,并约定贩卖毒品所赚钱款平分。吴某甲到辽阳市白塔区后,白某某通过网络转给吴某甲3.2万元毒资,吴某甲随后将3.2万元钱款转给被告人杨某甲用于购买麻古6000粒,并联系被告人吴某乙从杨某甲处取走麻古,驾车同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乙共同送至辽阳市。2019年6月6日,被告人吴某乙联系杨某甲将6000粒麻古取出后同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乙于6月9日驾车将麻古送往辽阳市,途经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高速口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从吴某乙处扣押的麻古净重共计576.88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5、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200元、3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在辽阳市第二人民医院附近、万嘉小区门前、辽阳市香港花园附近、辽化龙泽小区等地点20余次向李某某贩卖毒品,李某某通过微信向白佳威****。

6、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300元、400元、7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在辽阳市香港花园附近向黄咸崴贩卖冰毒四次,黄咸崴通过微信向白佳威****。

7、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某某以200元、40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在辽阳市白塔区三里庄交通岗、文圣区翰博一品小区等地点向沈某某贩卖冰毒四次,沈某某通过微信向白佳威****。

8、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白某某以200元、300元的价格先后在辽阳市白塔区三里庄附近等地点向朱某某贩卖毒品两次。

经鉴定:从白某某处扣押的麻古净重0.23克,冰毒净重0.64克,其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白某某、张某某、杨某乙均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背包等物品;

2.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信、扣押清单、快递单据、微信转账明细、支付宝转账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黄某乙、沈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白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毒品称重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白某某、张某某、杨某乙向他人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白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杨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修俊

检察官助理董雪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某甲、吴某甲、吴某乙、白某某、张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杨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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