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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董某某串通投标案)_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58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58********,汉族,中专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穴市**路**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12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73********,汉族,大学文化,武穴**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湖北省武穴市**镇**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9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4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退回武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武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4 月,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均已判决)了解到武穴市田镇“两型”社会建设循环经济试验区三期抽砂吹填工程项目准备进行公开招投标。为获取该工程项目, 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等人商量在外地寻找符合报名条件的公司参与投标。随后,刘某乙借来了*甲有限公司、*甲公司、*乙有限公司资质;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甲出资60 万元通过赵某某借到*丙有限公司、两家公司的资质,支付梁某某(另案处理)50 万元找来*丁有限公司帮其投标;被告人董某某及余某某借来了、*戊有限公司资质;钱某某(另案处理)借来了资质;朱某乙(另案处理)借来了湖南省**有限公司、资质。2018 年4 月28 日被告人张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签订承诺书约定由刘某甲操作围标事宜,费用由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乙承担。2018 年5 月2 日,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再次商量围标事宜时,刘某甲提出出资18万元收买已经投标的,让该公司退出投标,该费用由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乙等人支付,如果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中标,将这18万元支付给中间人戴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张某某现场书写承诺书并同刘某乙、戴某某在承诺书上签字。策划围标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钱某某等人多次商量要将其他人控制的公司收买,但因价格问题未谈拢,最终决定由与中标公司签合同的人出资给其它的人员。

2018 年5 月6 日,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钱某某等人在武穴市南洋花园酒店客房内继续商量围标的相关事宜,刘某甲用其笔记本电脑将如何围标介绍给参与人员,给参与投标的公司安排投标报价。钱某某和朱某乙两人因为不同意刘某甲安排的投标报价而离开。当晚被告人董某某联系武穴市科技街“方正印务”打印店老板梅某某后,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带着各自联系的公司项目经理去“方正印务”打印店内,按照刘某甲安排的报价对投标书进行修改;后将修改好的投标文件交由梅某某进行重新剪裁并封装成册。最终该项目由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控制的8家公司之一的*丁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及刘某甲、刘某乙、余某某多次商量由谁与中标公司签订合同一事,最终决定由被告人董某某及余某某拿出中标价的10%作为补偿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乙的费用。5月中下旬,被告人董某某及余某某来到刘某乙位于武穴市长江边的杂货码头办公房,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张某某及刘某乙各268 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9月29日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穴市建设工程招评标办法、模拟报价表、浮动系数表、投标单位表、承诺书、合作协议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发还清单、银行账证、收条、领条、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查询、手机照片等书证;2.证人周某某、戴某某、李某甲、朱某甲、钱某某、朱某乙、桂某某、梅某某、梁某某、李某乙、刘某乙、刘某甲、余某某、赵某某证言;3.辩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4.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串通投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周中军

检察官助理: 王志坚

                                   20206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董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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