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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郑某某职务侵占案)_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54号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许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住广东省东莞市**街镇**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4月2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6月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81********,汉族,初中文化,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2018年3月14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3日、2018年11月16日、2019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严某某(另案处理)系邵阳**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部经理,严某某与何某某(另案处理)商量,由严某某将采购计划的订单数量改大后发给采购部门,由采购部门向原料供应商下订单,再与原料供应商联系,只送来实际需要的原材料,虚构的材料由何某某负责签收后,由严某某、何某某采取虚构加工出库与增大材料用量的方式平账,**公司付货款给原料供应商后,虚构的原材料款扣除费用后,由严某某、何某某和原材料供应商分赃。

2014年,东莞市**鞋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成为**公司的材料供应商,严某某与**公司某某(另案处理)商量以上述方式侵占货款,王某某同意,在造了几次“飞单”后,王某某不愿配合造“飞单”,严某某、何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张某甲,由严某某将“飞单”下给**公司后,**公司将货物报关后运回公司,由张某甲到**公司将货物运走后售卖。

2016年年底,经张某甲介绍,严某某与东莞市**鞋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郑某某认识,张某甲后加入**公司,成为该公司业务员。2016年12月,**公司成为**公司的原材料供应商,严某某与郑某某、张某甲商量采取上述方式侵占货款。2017年1月至12月,严某某、何某某与郑某某、张某甲采取上述造“飞单”的方式侵占**公司货款,截至案发,**公司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给**公司。

经鉴定,**公司向**公司采购材料金额为4934896.59元,**公司实际接收材料金额为539387.66元。**公司向**公司采购材料金额为6641622.71元,实际接收材料金额为1638479.15元,**公司实际付款4732724.82元。

**公司成为**公司供应商后,郑某某分8次转账给**公司业务主管贺某某(另案处理)回扣款共计266697元。

郑某某现赔偿了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转账记录、抓获经过、收据、户籍材料、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劳动合同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危某某、柳某某、张某乙、龚某某、贺某某、严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郑某某伙同他人,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在共同犯罪中,张某甲起主要作用,郑某某起次要作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张某甲、郑某某在实施犯罪时,部分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被告人郑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数罪并罚。被告人郑某某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张某甲羁押于邵阳市看守所,郑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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