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8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郓城县**楼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郓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巨野县**街道**屯**村**楼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经本院决定确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由巨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6月2日、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20年6月3日、2020年6月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8日18时15分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鲁******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省道339线19km+940m处,与被害人王某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被害人王某乙倒地,倒地的被害人王某乙又先后被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及赵某某驾驶的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自卸半挂车碾压,造成被害人王某乙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张某某驾车逃逸。经郓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某、被害人王某乙不承担责任。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张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家属9万元,被告人陈某某一次性赔偿给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信息、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甲、张某甲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勘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一份;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一份、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中天司鉴[2019]痕鉴W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上述二被告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初冬梅
检察官助理刘洪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陈某某分别取保候审于郓城县***乡**村、巨野县**街道**屯**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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