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一部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7********,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务工,住山东省沂南县辛集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逮捕,同年4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李官镇**村路段时,与其前方同向行驶的崔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崔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崔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坦白认罪、确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二年,调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淑英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