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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624199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6日被大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为其办理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驾驶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脱检的小型普通客车沿镇桧线从彝良县城往大关县天星镇方向行驶。22时05分许,驾驶人张某某驾车行驶至镇桧线大关县段K232+500M处时,驶入对向车道与对向驾驶人余某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后弃车逃逸,造成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人余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9月22日,大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驾驶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驾驶人余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口证明及正、侧面照,被害人余某某户口注销及死亡证明,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及信息查询结果单,余某某尸体处理通知书,谅解协议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石某某、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余某某血检及尸检意见书,车辆技术鉴定意见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张某某指认现场照片及笔录,张某某尿检照片及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脱检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越线行驶,并造成被害人余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且负事故全部责任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法应当从重进行处罚;交通肇事后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定从轻进行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光荣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213页;

3、证据目录、具结书、量刑建议及移送函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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