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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8********,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住惠东县**街道**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紫金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紫金县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5日19时30分度,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粤LX9****小型轿车从惠东县安墩镇往紫金县蓝塘圩镇方向行驶,当途经蓝塘镇自然村下松元路段时,疏于观察路况,致使与该路边散步的行人即被害人赖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被送医(事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即与路人共同送被害人赖某甲去紫金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的交通事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车辆与扣押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拘留证、逮捕证、协议书与谅解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等书证;3.证人赖某乙、赖某丙、赖某丁、何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及鉴定结论通知书;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肇事车辆痕迹检验等;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因疏忽大意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案发后其能自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对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严勇强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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