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68********,汉族,小学,职业农民,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文县**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4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甘K*****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兰渝线由碧口镇方向往玉垒乡方向行驶,行驶至兰渝线664km+560m路段处时,与路边行人高某某相刮撞,造成高某某受伤后经文县第二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张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文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频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摩托车致一人死亡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换押证一联。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