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33199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邢台市威县**乡**一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15日经我院批准并由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19时57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威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大街交叉口向南右转弯时,与由西向东行驶范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致范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威县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范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威县交警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鉴定意见:威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台县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河北盛唐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书证:张某某驾驶信息查询结果单、肇事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害人范某某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表、丧葬费垫付收条复印件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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