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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交通肇事案)_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年7月2日被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家属享有各项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与陈某某(另案)一起在金沙县清池镇胡某某家里吃饭,吃完饭后,陈某某在明知张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然提供自己的鄂*****号小型普通客车给张某某驾驶。后张某某搭乘陈某某从金沙县**镇**村**组方向往金沙县**镇**村中**组方向行驶。于当日19时1分行驶至金沙县**镇**村**组路段时,张某某驾驶的汽车与对向由李某某驾驶的无号牌(车架号:LLATCG5A1D9000252)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某驾车逃离了事故现场,后张某某将肇事车辆停放在金沙县**镇**村**组一空地内。民警于2020年2月20日23时40分许在张某某家中将其抓获。后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鉴定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05mg/10OmL。经金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张某某、陈某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检测,其结果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05mg/10OmL。经金沙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李某某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经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张某某赔偿死者家属22万元,当场给付10万元,余下12万元分四年付清,并给付了3万元医药费,其行为得到李某某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金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鉴定文书: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毒化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文书;5.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致李某某死亡,其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某某

检察官助理 谭某某

2020811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金沙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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