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顺庆区金鱼岭出发,经人民中路下穿隧道、嘉陵区陈寿路、滨河路向上层岭地方向行驶,于2019年12月7日0时50分,车行驶至滨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测试、抽血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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