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嘉检一部刑诉〔2020〕69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3431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昭觉县,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嘉陵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凌晨,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R*****号小型普通客车,从顺庆区金鱼岭出发,经人民中路下穿隧道、嘉陵区陈寿路、滨河路向上层岭地方向行驶,于2019年12月7日0时50分,车行驶至滨河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3mg/100ml。

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测试、抽血记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0.7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成业

2020年3月20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52817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