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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萝检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4211977********,汉族,初中二年文化,系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住萝北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8年12月1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萝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 月10 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本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萝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萝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8日15时6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黑H****F号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从萝北县团结镇前卫村到红卫村,沿萝北县凤苇线自南向北行驶至13公里+800米处,被萝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6mg/100ml。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1月28日被公安机关在萝北县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抓捕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毒物(乙醇)司法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栾丽晔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萝北县;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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