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未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4日被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丰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由西向东行驶到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西时,与前方郑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双方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酒精检测,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1.25mg/100ml,张某某的行为属于醉酒危险驾驶。
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共计1.5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忽视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依法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付丽娟
检察官助理:刘嫱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审前调查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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