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67********,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街**号农机厂。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09日21时1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沿**路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路与**路岔口路段时,与申某某驾驶的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在沿上清路左转弯驶入**路过程中相撞,造成正三轮轻便摩托车驾驶人申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伤人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申某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经依法提取张某某血液样本进行酒精含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69mg/100ml。经鉴定,被害人申某某此次损伤鉴定为轻微伤。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致一人轻微伤,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雪峰
2020年10月19日
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88738****;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存于文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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