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打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A*****的银白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石家庄市杜北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杜北大街与南水北调桥交口时,被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4.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瑛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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