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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街**里**号,住饶阳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20时49分,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TH****的小型汽车沿饶阳县人和西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嘉豪福苑小区门口西侧时,因低头找手机,汽车失控撞上他人停放在路边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样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7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宏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满奖

检察官助理:仇义坤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公安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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