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137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身份证号412901197506********,回族,高中文化,南阳市**公司职工,中共党员,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西路,现住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2016年7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南阳市公安局高速支队六大队罚款1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30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07日被南阳市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 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13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豫R7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与仲景路交叉口东2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206.73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 的供述与辩解;2、血醇检验报告;3、查获经过、身份证明、前科查询结果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侯童
2019年9月 26 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 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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