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州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中心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蕲春县**镇**村**组,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号**。2020年9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黄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8日晚上7点多,被告人张某某和家人、亲家曹某某在黄州自己家中吃晚饭,吃晚饭的时候张某某喝了两易拉罐多一点“雪花”牌啤酒。到了晚上9点10分左右,张某某驾驶着无号牌“豪爵”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黄州区湖心路(翠堤路)路段时碰到交警查酒驾,经交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张某某进行了检测,其酒精含量分别为90.7mg/100m1、102.5mg/100m1,随后张某某被抽血取样检测。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血液中乙醇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其检测结果为93.2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酒精检测报告、户籍信息等书证;2、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曹某某的证言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何顺章
助理检察员:宋星海
2020年10月23日
附:
⒈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47676****。
⒉本案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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