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7198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鱼台县,住鱼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鱼台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鲁******小型汽车,沿湖凌二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鱼新二路交叉十字路口处时,与湖凌二路护栏发生刮擦后右拐向东行驶,执勤交警随后追赶,张某某驾车进入鱼台县医药公司院内,被执勤民警查获。张某某拒不听从交警指挥向东逃跑,在鱼台县妇幼保健院东的一个小区附近被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检验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形成交通安全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军
2020年7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鱼台县**小区**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