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鄂随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本案由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将本案退回随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随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40分许,张某某、李某甲,胡某某等一行五人到**镇**酒店唱歌,唱歌时李某甲看见隔壁999号房间内有三位洗脚技师正在为其他客人进行洗脚服务,便让999号房间内的三位技师先为自己一行五人服务,999号房间的技师告诉李某甲需要等下钟后才能给他及其朋友洗脚。一会儿后李某甲闯入到999 号房间内询问999号房间内的客人是什么地方的,是干什么的,技师姜某某将李某甲拉出。一会儿后张某某等人拿着酒瓶和杯子进到999号房间内,说了一些赔罪的话,李某甲将啤酒瓶子和杯子扔到地上摔碎后离去,张某某等人也离开999号房间。后李某甲第三次闯入到999号房间内,手中拿着一瓶啤酒,张某某等人紧随其后,李某甲闯进999号房间后询问2号技师姜某某上钟的客人这次要怎么喝酒,是干杯还是吹瓶,然后将手中的啤酒瓶摔倒地上打碎,2号技师上钟的客人便起身要打李某甲,房间内的其他人就在中间把李某甲和2号技师上钟的客人给拦着。这时999房间内另外一位6号技师便让张某某把李某甲给管好,张某某听后就开始大声辱骂6号技师方某某,还要冲上去殴打6号技师方某某,后李某甲,张某某等人被拉回继续唱歌。**酒店大堂经理李某乙知道此事后,为避免李某甲、张某某再次滋事,将999号房间的客人和技师更换到二楼203 房间。李某甲,张某某回到房间唱了一会儿歌之后,相继和李某甲跑出房间找6 号技师,在999号房间内没有找到6号技师后,张某某、李某甲跑到**酒店二楼走廊上大声喊叫让6号技师滚出来,张某某、李某甲先后闯进二楼205号房间、207号房间找6号技师,李某甲闯进207房间的时候,让正在为客人上钟的1 号技师滚出来,207房间的客人后某某因时间未满不让1 号技师离开,李某甲便和后某某发生争吵,李某甲被人拉出去之后,仍在走廊上大声喊叫、辱骂207号房间的客人,207号房间的客人后某某和另外一位客人便走出房间,李某甲见后要冲去殴打后某某,此时二楼多个房间的技师都出来拉架,将双方分开。在拉架的过程中李某甲将用手将拉架的9号技师郭某某胸口部位戳了一下。
在李某甲到处找6号技师时,张某某跑至201技师休息房内,技师房内的28号技师陈某甲告诉张某某说技师休息房是女性私密的地方,让张某某找人去别的地方等,张某某便用脚往陈某甲的左腰部踹了一脚,又用双手推搡陈某甲,18号技师陈某乙看见后前去拉开张某某,张某某的手甩动时,打到陈某乙的头面部,致使陈某乙的的头撞到墙上。经随州市中意法医司法所鉴定,陈某乙、陈某甲的伤情均为轻微伤,郭某某经小林卫生院诊断为胸部软组织受伤,另因张某某、李某甲酒后寻衅滋事,致2019年11月15日晚上**酒店999号房间、205号房间、207号房间内的多位客人受到扰乱,拒绝结账,直接经济损失1123元。
当天晚上民警出警后依法将二嫌疑人带至小林派出所约束至酒醒,后被电话传唤到案。2019年11月17 日,张某某、李某甲赔偿受害人陈某乙、陈某甲、郭某某医疗费、鉴定费及**酒店各项经济损失费共计(¥28000元),陈某乙、陈某甲、郭某某分别出具谅解书,并请求公安机关能从轻处理张某某、李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张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郭某某、胡某某、李某乙、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的陈述;4.随州中意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员:秦旸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随县**镇**居委会五组,联系电话1867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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