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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尤某某非法经营案)_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尤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811980********,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路**小区,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21983********,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住河南省南阳市邓州市**小区,以前未受过刑事处分。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昌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昌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 等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尤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一体育彩票店)利用中国体育彩票游戏规则、平台、渠道,以谋利为目的,以给予王某某14%的高额返点、承诺兑付彩民中奖奖金为条件,从王某某处收购了在王某某等处购买中国体彩竞猜足球体育彩票的彩民的购彩款共计122682元,并以截留部分购彩款不出票赌彩民不中奖方式谋利,非法获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涉案人王某某、尤某某、张某某供述与辩解;2.书证:王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张某某中国银行卡、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尤某某建设银行卡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查询记录、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系坦白,同时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经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立政

2020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尤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各自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起诉书1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_,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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