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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开设赌场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90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6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张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受汤某某、潘某某(已判刑)纠集,在汤某某、潘某某位于江阴市**街道**村**号**物流园、**街道**集团**毛纺厂办公室等地组织那某某、钱某某等人进行“二八杠”赌博的赌局中负责望风5场,该5场抽得庄风款人民币75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参与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静静

2020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郸城县**镇**行政村**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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