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1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寇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行驶至饶阳县南外环距杨君道村约200米处时,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何某某别停,后持刀威胁何某某,当场劫取何某某一部诺基亚N73手机。经饶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7元。后二人将何某某强行拉至车内行驶至空旷处,在面包车内轮流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许晶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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