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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抢劫、强奸案)_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镇**村,住址同户籍所在地。2013年8月26 日因犯抢劫罪被深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饶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饶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抢劫罪、强奸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11日17时,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寇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白色面包车行驶至饶阳县南外环距杨君道村约200米处时,将骑电动车的被害人何某某别停,后持刀威胁何某某,当场劫取何某某一部诺基亚N73手机。经饶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67元。后二人将何某某强行拉至车内行驶至空旷处,在面包车内轮流与何某某发生性关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证人王某某等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指认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背妇女意志,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饶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敬雅

检察官助理:许晶

2020年4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饶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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