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11990********,汉族,初中文化,粉刷工,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现住址肥东县**镇**********。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抢夺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28日本案一次退查,2020年2月10日一次退查重报,期间因精神病鉴定暂停办案期限一次。2020年3月10日二次退查,2020年4月8日二次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4日20时左右,被告人张某某在肥东县店埠镇生活家广场附近的桥头集路上,趁被害人缪某某不备,从后面将其脖子上佩戴的一条黄金项链抢走。次日上午9点多,被告人张某某到肥东县店埠镇中心大市场老庙黄金珠宝城以6160元的价格将该涉案黄金项链卖掉。2019年8月22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涉案黄金项链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为人民币8289元整。
2019年8月23日,张某某家人赔偿被害人缪某某人民币9000元,取得缪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缪某某的陈述;3.证人卢某某、张某某、张某某、杨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司法鉴定意见书;6.辨认笔录、指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红霞
检察官助理:高秀萍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