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刑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临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8年4月11日被威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在逃),2019年7月9日到威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以其胞弟张某甲的名义注册成立了威县**纺织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张某甲为法定代表人,但未参与公司建设和经营,张某某雇佣张某乙的建筑队为公司搞基建,雇佣孙某某等多名职工开展公司业务。自2015年10月至2017年1月,共欠下建筑工人工资369050元,欠下公司职工工资44276元,一直推托不付,且躲避不见。直到2019年6月26日,张某甲被抓获后,被告人张某某才结清了上述工人工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述:建筑工人张某乙、公司职工孙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甲的证言;4.书证:威县**纺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劳动保障监察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在**公司门口张贴送达的支付令照片、手机短信责令支付的截图、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公司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调查报告及情况说明、涉案工人工资表、威县劳动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等;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证明、户籍证明信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且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仍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张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德华
2020年7月10日
附:1.卷宗材料二册;
2.被告人张某某现住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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