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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公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00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号,现住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9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我院批准,次日有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1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漳州市芗城区**+卤料店对面吃烧烤时因琐事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张某某持剪刀猛刺被害人林某某左腹部,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季肋区创口长1.0cm,存在腹壁穿透创,左侧胸腔少量积血积气,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韩艳红

代理检察员:吴鹏宇

2019年2月20日

附:

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起诉卷宗壹册共67页。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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