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张某某(经名“松某某”,曾用名邢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21241978********,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市**区**乡**村**号,系青海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住西宁市**区**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同年4月28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经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南藏族自治州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0日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以被害人马某文、邓某奎所盖房子占用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为由,分别向马某文、邓某奎强行索要所谓的占地费各6万元。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建新巷9号部分住户所盖的房屋占用了**小区用地或有些房屋属违章建筑为由,要求住户给其缴纳一定费用,否则将通知城建部门拆除房屋,并将挖掘机开至住户门前,通过言语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加盖、翻新房屋的部分住户向其缴纳所谓的占地费用12.1万元,张某某将此款据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批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复函、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交办案件通知书;举报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核查报告;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清、马某福、马某仓、马某、袁某庆、马某元、杨某兰、袁某明、刘某莲、朱某明、马某乙、马某玉、马某良、张某平、邢某顺、李某林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武、马某洪、丁某福、丁某柱、张某海、张某云、周某英、周某山、马某力、马某丙、冯某秀、张某英、马某文、邓某奎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启苹
检察官助理:李 美
2020年8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宗伍册;
3.《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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