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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建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侦监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号,现住址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号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建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14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建平县繁荣路叶天线路口东时,与被害人刘某某驾驶的蒙D****9号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同等责任。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8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谅解书;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事故现场照片;7.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上路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静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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