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公诉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5日被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文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文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4日10时左右,文县桥头镇坪上村村民杜某某和同村村民张某甲在坪上村王家坝电站旁边的荒坡地里因地界纠纷发生争吵,后双方相互撕打对方的脸部并撕扯头发,张某甲在抓杜某某的时候,将手指戳进了杜某某的嘴里,杜某某将张某甲右手大拇指咬伤,张某甲用力拔出。张某甲的丈夫被告人张某某见状便上前拉劝二人,后三人撕打在一起。撕打过程中杜某某倒地,张某某在杜某某的胸部用膝盖顶了几下,杜某某就抱住张某某的腿,张某某就用脚在杜某某的脸部踢了几脚后被在场的杜国勤、杜克君等人拉开。经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珺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文县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证据目录及其证人名单。
4.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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