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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51号_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邯复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0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现住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复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23日、2019年6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6年初,李某某(另案处理)、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因没有资质无法在**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购买煤泥,后同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让刘某某找有资质的公司,他们自筹购买煤泥的资金,所购煤泥自行销售,所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留给刘某某找的公司用作抵扣,并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额给票款,后刘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商议后,张某某同意用济宁**经贸有限公司和济宁**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质,所购买煤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作冲抵刘某某在张某某的公司上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用张某某公司的资质与**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购煤泥合同,张某某在明知与韩某某等人之间没有货物购销,且刘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供煤票货不符的情况下。自2016年3月至2017年9月份,韩某某、张某某等人将该购买煤泥的资金先汇入张某某的个人账号,然后张某某在转到其公司的账号,该公司再转给**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李某某、韩某某等人在**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煤矿用张某某公司的资质签订购买煤泥共计151848.088吨,张某某接受煤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价税合计15256280.33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共计2216724.49元。刘某某按发票票面总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李某某、韩某某等人票款共计6801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济宁**经贸有限公司和济宁**能源有限公司**能源**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信息、银行流水等;

2、刘某某、张某某、韩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与李某某、韩某某等人之间没有货物购销,且明知刘某某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其供煤票货不符的情况下,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恩

2019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济宁市**小区**号楼**单元**室。

2、证据目录和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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