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阴检一部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华阴市**镇**管区**村**组,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再次被渭南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渭南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10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情况下,先后三次雇佣王某某等人使用油锯擅自采伐华阴市**镇**管区**桥下、**村**桥上、**村**沟三处杨树51株。经华阴市林业局鉴定,张某某采伐的51株杨树材积20.33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33.89立方米。
华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25日对张某某滥伐林木案立案侦查,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12月4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现场勘验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指认及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许可而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 磊
2020年7月22日
书 记 员:张 欢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华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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