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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及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苏木**村**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9月9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份至2019年3月份期间,王某某(另案处理)、樊某某(另案处理)在王某某租住的**镇**嘎查住处和租用的**镇**嘎查村民毕某某家废弃的养牛场院内合伙收购死因不明的牛,由杨某某(另案处理)、庞某某(另案处理)、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帮助加工牛产品出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多次从村民处收购死因不明的牛出售给王某某用于生产加工牛肉制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2676元。2019年5月16日经北京市谱尼测试集团有限公司对扣押的牛肉及牛产品进行抽样检验鉴定,抽取样品5样,其中样品l为不合格。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9日到科左后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情况说明、照片23张、交易记录摘录、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文书;

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检测报告5份;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10份;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光盘、手机通话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而为其提供食品原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海兰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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