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安徽省明光市**镇**村**组**号。2018年11月8日因盗窃被玉环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转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某通过攀爬窗户的方式进入本市**镇**村**号被害人龙某某的暂住房内,窃得被害人龙某某放置于房内的现金人民币约400余元、金戒指一枚(无法鉴定),后逃离现场。同年9月1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镇**网吧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资料、不起诉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害人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婉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玉环。
2.电子证据2册,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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