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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勉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51947********,汉族,初识字,家住勉县同沟寺镇**村**组**号。该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早上,张某乙、李某甲夫妇在家中使用盆火烤火期间煤气中毒,后被邻居李某乙发现,便及时通知其次子胡某某。胡某某随即赶到现场与邻居、房客一同将张某乙、李某甲夫妇抬至堂屋、院内躺着。随即,胡某某通知妻子金某某、弟媳张某丁、侄子张某戊等亲属,村医赵某某赶到现场经检查,建议立即送往医院救治。张某甲得知消息后也赶到现场,并拨打120急救电话等待救治。同时,张某某在张某乙裤子里取下钥匙,并和张某甲到张某乙的卧室寻找合疗本、身份证等证件。期间,张某甲在卧室的一个上锁的抽屉里发现数捆百元现金,认为张某乙、李某甲夫妇煤气中毒后估计活不成了,便产生了盗窃的想法,遂将其中四捆现金偷偷装入上衣兜内。这时,胡某某进入卧室,张某甲将抽屉全部拉开佯装继续寻找证件,发现抽屉内还有一捆百元现金,张某甲顺手将这捆现金拿出交给胡某某让带至医院给其父亲治病用。胡某某当面清点该捆现金共计1万元并带走,不久救护车赶到,胡某某等人送张某乙夫妇到勉县医院住院治疗。张某甲回家后清点所盗四捆百元现金共计38000元。后张某甲将其中35000元给儿子张某丙,3000元给女儿张某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3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积极退赃,可依法从轻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庄淑娴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

2.案卷材料贰册。

3.举证质证提纲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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