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检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11976********,汉族,小学文化,现住淮南市山南新区**镇**村**组**号,无业。2019年6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山南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0时1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山南新区**街小尹便利店内,趁着被害人尹某某将不备,将其便利店收银台内205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尹某某将陈述;
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20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建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刑事侦查卷宗壹卷、证人名单壹份、光盘壹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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