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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一部刑诉〔2020〕240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0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1989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平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1996年12月12日因犯流氓罪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8年6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4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4年5月30日因吸毒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1月1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8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20年3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13日被我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9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乘坐阳泉市8路公交车行驶至居馨花园站时,趁被害人付某某不备,盗走付某某裤子口袋内一部vivo Xplay6手机,后被当场抓获。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岩

2020年8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监视居住,监视居住地点为山西省阳泉市矿区**楼**门**号。

2.移送本案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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