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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梧州市长洲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2月17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万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3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地层**号**院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在店内桌面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85元的华为P20手机。

2.2019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路**号**店内,盗走被害人胡某某放在店内桌面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574元的vivo牌 X27手机。

3.2020年1月5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梧州市长洲区**路上段**号**店内,盗走被害人龙某某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苹果牌手机和一部红米手机。

4.2020年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去到梧州市万秀区**花园东门**号铺**店内,盗走被害人宋某某在店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3431元的苹果牌iPhone XR手机和一部OPPO牌手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俊君

检察官助理 龙佳文

                              2020年6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梧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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