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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上蔡县**镇**村,2019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1月9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昆明市**酒店大堂趁酒店工作人员不备之际盗走了摆在酒店大堂酒架上的7瓶酒,经鉴定,该案涉案7瓶酒总价值为1928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五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斌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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