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0〕492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7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村**小区**号楼**单元**地下室。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6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泗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黄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张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化新新、被害人黄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张某某至泗洪县**镇**村**组被害人黄某某家的门市房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放置在柜子中的现金人民币21365元。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已将被盗财物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案件查破经过、调取的身份信息等书证;
2. 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笔录;
5.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袁亮
检察官助理:汤辉
2020年10月27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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